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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注意别人生命安全在高层住宅高空乱抛东西的人要注意了!这是违法行为,后果严重的会被判刑!11月29日,上海闵行法院对一个曾在14层楼往外乱扔东西的男子蒋某犯以其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成了上海首例高空抛物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例。
肇事男声称要帮外婆讨回父母私领租金而到父母住宅打砸并向外乱扔东西
肇事男子蒋某自称其父母私自收走了外婆出租房子的租金,而他又自小在外公外婆被养大,一直想帮老人家把钱要回来。
今年8月1日,蒋某就带着棒球棍到父母家,发现门锁被换掉,找了开锁人帮打开门,见到父母在家,非常生气,就挥起棒球棍把电视机、微波炉、冰箱等砸了,并把父母家里的手机、平板电脑、水果刀、螺丝刀等丢出窗外。致使停在附近的3辆轿车也因此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达4000多元。
蒋某所为导致从自己到家人到旁人一损俱损,无人受益
蒋某因为家庭矛盾而冲动,在气头上乱往外扔东西,事发时是下午5点多,楼下外面行人较多,蒋某不顾外面行人的安全,其行为对外面行人造成危害,触犯了危害公共安全罪。
蒋某将家庭矛盾扩大,既没有如他所说的替外婆讨回公道,又毁了父母家里的财物,又砸坏了别人的车,并把自己弄到牢里面去,整件事谁也没得半丝好处,反而是各方受害,家庭矛盾更恶化,非常不值得。
遇到事情更应从建设性的角度去处理而不是从破坏性的角度去泄愤
每个人从自身角度和自身感受出发,都会有这种那种的情绪,引发种种喜怒哀乐的真实反应。但是,对这种情绪应该自我进行理智的管控,不能对别人造成伤害,更不能殃及完全无关的他人。
每个人对产生矛盾后的处理应该尽量以建设性的方法去处理,以多从合法手法多得来而补尝给受损方来解决问题,而不是采用破坏性的方法,不顾一切,毁坏一切,只图泄一时之愤,面对争议的物质,不考虑想方法增加,只想毁掉,最后大家都不能得,谁也没得任何好处。这样做,能得到什么结果呢?只会将事情搞得越来越糟。
有争执的东西,不够分,就应想办法开源,通过另外增加来补偿应得之人,东边不亮西边亮。有能力开源,就有能力以增收来弥补应得之人所得。
成年人做事,以建设性的方法来处理事情,这是处事最基本的理智。
其母亲的话典型的包庇,可见有其母必有其子。23岁还是孩子?那么多大就是大人了?就是成人了?法律规定,只要是年满18周岁,就是完全行为能力的人,做了错事,就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触犯了法律,同样要承担应有的法律责任。
关于高空坠物产生的侵害责任的认定,法律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明确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同时第八十七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综上来说,目前立法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即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自己不是侵害人,否则法律推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空坠物仅靠事后追责,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
百度下高空坠物的案件数不胜数,大多数案件中的共同点都是实际抛物人素质低下所导致的,高空抛物虽然减少了自己下楼丢垃圾的负累。但客观的说高空抛物导致的危害结果却可能远远超出了抛物人的想象,也有不少无辜的路人因为抛物而出人员伤亡的严重后果。
如果单纯的只靠事后追责来解决问题,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我想社区、物业都应当定期对居民宣传高空抛物的危害性,同时还应当就部分曾经发生过抛物行为的业主进行重点宣传和教育才是。
只有事前和事后机制的完善,才可能彻底根治掉高空抛物的情况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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